首都师范大学附属回龙观育新学校章程
序言
首都师范大学附属回龙观育新学校是北京市“促进教育公平、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实质性增长”的城乡新区中小学建设工程中首批实验学校,是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2012]6号文件在城乡结合部和郊区建设的15所中小学之一。2011年12月2日,昌平区教育委员会与首都师范大学附属育新学校签订了合作办学协议,首都师范大学附属回龙观育新学校,一所承载着政府嘱托和地区百姓厚望的十二年制优质公办学校应运而生。学校于2012年9月正式开学。建校以来,学校充分借助资源输出校——首都师范大学附属育新学校的办学理念和宝贵经验,实现了高位起航,教育教学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几年来,多次荣获全国、市区多项荣誉称号,其中,2014年6月被评为北京市城乡一体化先进学校。首都师范大学附属回龙观育新学校为提升昌平地区教育水平,推动优质教育资源辐射共享做出了重要贡献。
学校以十二年制为办学特色,以优质资源辐射为己任,弘扬坚守教育理想、团结进取的合作精神,承载教育责任、勇于担当的创业精神,拥有教育情怀、持之以恒的拼搏精神,助推学生成长、潜心钻研的探索精神,正在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北京市基础教育领域一所人民满意的优质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法律地位,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首都师范大学附属回龙观育新学校,英文译名:Huilongguan Yuxin School Attached To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 注册地址:北京昌平区回龙观镇龙锦二街86号。校区总占地面积46620平方米、建筑面积33197平方米,运动场地面积10620平方米。
第三条 学校为区属普通公立学校,是昌平区教育委员会所属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包括小学部、中学部。学校实行在昌平区教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由首都师范大学附属育新学校校长兼任。学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地方基础教育发展需求和社会发展需要,认真落实和统筹规划课程建设和结构调整,促进师生和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继承和发展德育教育的传统优势,协同发展体育健康教育、艺术审美教育、科技创新教育等特色教育。推进国际化进程,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五条 理念体系:以“先成人后成才,既成人又成才”为育人宗旨;以“为培养具有责任感的全面发展的优秀公民奠基”为育人目标;以“育德、致美、启智、日新”为学校核心价值理念,努力实现“发展素质教育,从优质走向卓越”的发展愿景。
第六条 学校文化体系:学校是育人的天地、文化的摇篮、圆梦的舞台、艺术的殿堂。充分挖掘“龙”文化和“鼓”文化的内涵,在学校多处设计以龙、鼓为主题的景观,打造既有民族特色又有国际风范的校园文化体系。
校训:勤奋 好学 和谐 致美
校徽:首都师范大学附属回龙观育新学校的校徽图案,由数字“2012”、一对翱翔的翅膀和一个“龙”字组成。“2012”为学校建校时间;一对翱翔的翅膀,象征着首都师范大学附属回龙观育新学校的发展不可限量;这对翅膀还可以理解成一本翻开的书,寓意着学生们在这里成人成才。“龙”字,仿佛一条腾飞的巨龙,而且在笔画勾连中,“回龙观”三字的首写字母也蕴含其中,寓意着我们在回龙观这片热土上,办人民满意的学校。在校徽图案外围,右边是校名英文拼写,左边为金黄色麦穗,预示着经过大家的努力,首都师范大学附属回龙观育新学校一定会结出丰硕的果实。
校歌:《育新学校之歌》。作词张金成,作曲吴鹏飞,为历届小一、初一、高一年级学生入学后进行爱校教育而学习的第一首歌。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总体构架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首都师范大学附属回龙观育新学校党支部委员会(简称学校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和行政班子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第八条 学校设立党政班子会、校务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初级考评小组。党政班子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统筹行使学校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务会)是中小学重大问题的议事决策机构。校务会的成员为校长、党支部(总支)书记、副校长、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校长主持校务会,并负责决策。校长因故不能主持,应委托党支部(总支)书记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在学校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初级考评小组负责学校教职员工评职晋级、骨干教师考核、年度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共青团代表大会、少先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在团委会和少先队大队会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十条 中学部和小学部以及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能。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务、校务信息公开制度及“三重一大”监督汇报制度,重大事项由校务会表决通过。学校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教职工、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节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首都师范大学附属回龙观育新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在学校管理中发挥核心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育教学、教研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职工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委员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其他法律、党内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四条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党支部委员会职权、履行职责。学校党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学校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书记因故缺席由其委托的党支部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每月召开1次;
(三)学校党支部委员会须有2/3以上党支部委员出席,方可召开。根据会议议题需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校领导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在与会者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党支部委员的意见对议题作出决定。审议干部任免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决定其他重大问题,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应到会党支部委员2/3以上票数方为通过;
(五)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决定事项由分管委员或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六)凡经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须无条件服从并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首都师范大学附属回龙观育新学校纪律检查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人员,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 校 长
第十六条 学校设校长1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副校长按照举办者相关规定任免,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校长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教研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学校各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学校各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学校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园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处理上述事项。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缺席由其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校长认为必要,可临时召开;
(二)会议须有2/3以上应出席人出席方可召开。校长、副校长、办公室主任出席会议。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副书记等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有关方面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和学生代表可列席会议;
(三)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在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经校长(或会议主持人)审定后,正式确定为校长办公会议题;
(四)校长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会议决议。校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的,可以决定另行讨论;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要及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经校长同意,可提请校长办公会复议;
(六)凡经会议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须无条件服从并贯彻执行。
第四节 学校工会
第二十条 工会是在学校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的由学校教职工组成的教职工群众组织,是学校党支部委员会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群众支柱,是会员和教职工权益的代表。学校工会设工会主席一人。工会主席是学校工会的领导者,是负责学校工会日常工作的具体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副主席及工会委员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选举、任免,协助工会主席开展工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受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和上级工会领导,是学校各工会小组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工运方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贯彻执行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执委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和作出的决议;
(二)对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和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有关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增强教职工代表的政治民主意识;
(三)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组织工会委员会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负责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参与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和学校发展的政策、措施、制度草案的拟定并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对相关政策、措施、制度草案进行讨论、审议、表决;
(四)维护教职工代表的政治民主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助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接受和反映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对有关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和校级班子会反映教职工的思想、愿望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教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关心教职工生活和身体健康,代表学校党、政、工探望慰问困难教职员工或因病住院的教职工。负责协助和督促学校行政,努力解决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娱乐活动;
(五)根据工会章程,定期组织、筹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主持起草工会工作报告,向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和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在学校党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督促、配合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提案;
(六)按照上级工会要求组织做好教职工参加各级劳模的推荐、评选工作及管理工作;组织做好教职工参加各级“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获得者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
(七)在校务公开、民主评议干部工作中发挥积极参与和监督作用;
(八)负责工会经费和工会资产的管理、审查、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工会组织保障教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负责对工会保障教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指导、协调工作;
(九)加强工会组织自身建设,加快工会干部队伍建设,指导并培训工会干部,调动工会干部的积极性,及时帮助基层工会小组解决问题;
(十)承担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校级班子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实行工会委员会会议议事制度。议事规则如下:
(一)学校工会委员会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工会委员(或扩大)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学校工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参加。主要包括听取工作汇报、审议工作计划、进行工会经费预、决算和审查、传达上级会议或文件精神、部署工会下一阶段工作、交流工作经验、讨论其它需要委员会研究的事项等;
(二)工会委员会会议须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向工会主席请假;
(三)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议事原则,对有关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及事项和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事项进行讨论和研究;
(四)工会委员会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在没有形成决定或集体意见前,任何人不得以工会的名义向各部门和领导反映;
(五)对有关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和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经工会委员会会议形成集体意见后,由工会主席向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汇报。工会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问题或事项,经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后,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
(一)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部门处(室)、年级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如果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
(一)学校应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六节 初级考评小组
第二十九条 初级考评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和教育教学骨干教师组成,校长兼任初级考评小组组长。
第三十条 中学部和小学部分别成立中学部初评委和小学部初评委,人数均为9人。其中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2/3。初评委成员需具备高级以上职称。
第三十一条 初评委成员由校长办公会提名,中学部初评委由中学部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小学部初评委由小学部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如因初评委成员退休造成初评委人员短缺,应由校长提名,教职工大会选举补充。
第三十二条 初评委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核评议初级职称申报中级职称事宜;
(二)审核评议中级职称申报高级职称事宜;
(三)审核评议申报市区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事宜;
(四)审核评议市区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年度考核评价事宜;
(五)审核评议教师岗位聘任晋级事宜;
(六)审核评议按政策或校级班子会认为需要初评委审议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三条 初评委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会议每年召开2至3次,根据工作需要,由初评委组长组织临时召开;
(二)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全体委员2/3以上赞成方为有效;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七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学代会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
学代会设学生常务委员会(又称学生委员会,简称学生会),委员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订学代会章程,监督实施学代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学生委员会工作方针与任务,审议通过学生委员会工作计划;
(四)选举学生委员会委员;
(五)参与学校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行使学代会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代会每两年召开1次,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如遇特殊情况,由学生会提议并经2/3以上委员同意,报请学校团委批准,可提前或延迟召开。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会是学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校团委领导下,依据学校规定和自身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通过学代会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反映学生合理诉求,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八节 共青团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 共青团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团代会)代表由共青团员民主选举产生,团代会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
团代会设共青团常务委员会(校团委会),校团委书记由学校党委任命德才兼备的青年党员教师担任,副书记及委员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团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订团代会章程,监督团代会章程实施;
(二)审议批准校团委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校团委会工作方针与任务,审议通过校团委工作计划;
(四)选举校团委委员;
(五)参与学校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团代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团代会闭会期间,由校团委会行使团代会职权。
第四十一条 团代会每两年召开1次,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如遇特殊情况,由校团委会提议并经2/3以上委员同意,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迟召开。
第四十二条 校团委会是团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校党委领导下,依据学校规定和自身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共青团员通过团代会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发挥共青团员模范带头作用,反映共青团员合理诉求,维护共青团员合法权益。
第九节 少先队代表大会
第四十四条 少先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少代会)代表由少先队员民主选举产生,少代会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少代会设少先队常务委员会(少先队大队委员会),校大队委辅导员由学校党委任命德才兼备的青年党员教师担任,大队长及委员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五条 少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订少代会章程,监督少代会章程实施;
(二)审议批准校大队委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校大队委工作方针与任务,审议通过校大队委工作计划;
(四)选举校大队委委员;
(五)参与学校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少代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少代会闭会期间,由校大队委行使少代会职权。
第四十六条 少代会每两年召开1次,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如遇特殊情况,由校大队委提议并经2/3以上委员同意,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迟召开。
第四十七条 校大队委是少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校党委领导下,依据学校规定和自身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少先队员通过少代会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发挥少先队员模范带头作用,反映少先队员合理诉求,维护少先队员合法权益。
第十节 中学部和小学部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学段培养和学科发展需要设立中学部和小学部。中学部和小学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五十条 中学部和小学部各设主管校长1人(由学校副校长担任)、职能部门主任、副主任若干人。中、小学主管校长是中学部和小学部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中学部和小学部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工作。
第五十一条 中、小学主管校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中学部和小学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
(三)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管理和安排人员分工;
(四)拟订中学部和小学部教职工的绩效工资、绩效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五)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一节 教职工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是学校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总称。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由具有优良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获得教师资格者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技能。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学术团体;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经过公开透明的评价过程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劳动报酬、带薪休假和绩效奖励,享受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工作和生活条件;
(七)对职务晋升、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服从学校安排,认真履行职责;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助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
第五十八条 学校充分发挥退休教职工在学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落实退休教职工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二节 学生
第五十九条 学生是指由学校依据国家招生政策取得入学资格的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科技创新、志愿服务、公益助学,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助学金和其他形式的社会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就、身心健康、艺术修养、社会实践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五)获得身心健康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六)如果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如果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参与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
(四)完成规定学业,增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五)承担班级、年级、学校安排的劳动任务;
(六)积极参与班级、年级、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引导学生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养成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鼓励学生参加公益服务和创新实践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处理有异议或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的申诉。
第三节 学籍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由教务处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入学与注册、转学、休学与复学、毕业与升学、考勤、信息档案与信息变动。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社会需求等情况,制订招生入学方案,公开招生范围、招生程序及招生时间,公布招生结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六十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举办任何形式的入学或升学考试,不以各类竞赛、考级成绩、获奖证书作为学生入学或升学的依据。不提前招生,不提前录取。
第六十八条 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计划招生,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及时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确保学籍系统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
第六十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均衡编班,不分重点班与非重点班。编班过程接受教导处和德育处的监督。
第七十条 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实行“籍随人走”政策。
第七十一条 及时对毕业生信息进行核对、更新及修改,按照政策完成毕业升学工作。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为每个学生建立考勤档案,制定明确的请假、休学和复学制度。加强家校联系,杜绝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现象的发生。
第七十三条 依据合理便利的原则,满足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需求,并为其提供学习、生活上的帮助。
第四章 教学科研
第七十四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围绕教育教学展开。学校建立健全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教研组长对本学科的教学全面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根据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七十五条 落实国家颁布的课程标准和各级课程方案,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教材、教辅管理的相关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学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第七十六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学生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七十七条 落实减负增效。加强教材教辅资料管理,倡导教师分层设计校本作业。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有偿补课。
第七十八条 学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以“五五一”课堂教学模式为支撑,通过示范课和讲座的形式,让教师们从科学理性的高度认识课改、参与课改、研究课改。明确课改要求,并灵活运用课改理念,积极主动地改造传统课堂,积极探索适合本学科的课堂改革策略,打造更加高效精彩的课堂。
第七十九条 组织教师认真学习课程标准,依纲靠本,熟练掌握学科教学的基本要求。加强教师教育技能和教学基本功训练,增强学科教学能力。做培训、促引领,定期开展教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为教师专业发展搭建各级各类教学平台。
第八十条 针对教学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加强高效集体备课模式研究,建立教师教学共同体,通过集体备课、听课、说课、评课等活动,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第八十一条 加强教学常规、学习常规培养。遵循“学生主体”、“面向全体”、“全面发展”教学理念,积极推进“自主、合作、探究”的教学方式,构建民主、平等、和谐的思维课堂。
第八十二条 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科研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培养教师学习能力,发展教师科研能力,促进教师梯队成长。
第八十三条 组织师生共读活动,引领教师实现从读书到底蕴的转化,从底蕴到教学的转化,成就专业的精彩和卓越。
第八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全面实施综合素质等级评价。考察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多方面的发展情况。不把学习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学生学习和教师教学的唯一标准。按照上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测验次数,并根据综合评价定期开展教育教学质量分析。
第五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一节 财务管理
第八十五条 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八十六条 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
第八十七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十八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八十九条 学校收入分配办法依据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制定,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九十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学校财务工作接受学校审计部门、校级班子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学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十一条 学校捐赠收入属其他收入。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节 资产管理
第九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资产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九十三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依法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第九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物资,作为固定资产。
第九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四)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
第九十六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和学校实际,授权首都师范大学附属回龙观育新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学校国有资产的账目。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九十七条 学校主动与家庭、社会联系沟通,建设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开创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形成教育合力。
第九十八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设校级、年级、班级三级家长委员会,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协助做好家长培训、沟通学校与家庭的关系、化解家校矛盾等。
第九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通过家访、面谈、电话沟通等手段,实现家校沟通,形成家校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通过召开家长会、开展家长培训、设立家长开放日等活动,指导和帮助家长了解学校工作情况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掌握科学育人方法。
第一百条 学校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社区服务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增加办学影响,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北京市昌平区教育委员会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一百零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